住宿條款STIP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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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本條款的適用範圍)
第1條
本旅館與住宿者間所締結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皆準據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訂定的事項,將準據法令或一般所確立的習慣。
本旅館於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因應特別條款時,將不論前項規定,以該特別條款為最優先。
(住宿合約的申請)
第2條
- 1.欲向本旅館申請住宿合約者,需將下列事項告知於本旅館。
- 1)住宿者姓名
- 2)住宿日期及預訂到達時間
-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據別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 4)本旅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2.依據前項告知於本旅館的內容如發生變更,應迅速將變更後的內容告知於本旅館。
- 3.住宿顧客於住宿期間中提出連續住宿申請,且其期間超出第1項第2號所告知的住宿日期時,本旅館於收到該申請時,即視作受理新住宿契約來辦理。
(住宿合約的成立等)
第3條
- 1.本旅館同意前條所述的申請後,住宿合約即正式成立。但本旅館證明未同意申請時,則不在此限。
- 2.住宿合約依據前項規定正式成立後,需於住宿開始前或本旅館所指定的日期內,支付該住宿合約所涵蓋的所有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用。
- 3.當發生下列各號所規定的事由時,本旅館可視該住宿者所行的申請實際上並無住宿意願,該住宿合約無效。
- 1)依據前項規定,於住宿開始前或本旅館所指定的日期內,未支付同項所述的住宿費用時。
- 2)即使試行聯絡根據前條第1項所告知的聯絡方式,自初次聯絡當天起算10天內但至住宿日為止的天數未滿10天時,則為住宿日隔天的清晨1點為止當另明確告知預定到達時間時,則為該時間的1小時後))無法取得聯絡時。
- 3)拒絕接收本旅館的聯絡時。
- 4.如符合前項第2號及第3號的情況時,已收取的住宿費用將不予退還。
(住宿合約的拒絕締結)
第4條
當符合下列所述的情況時,本旅館可婉拒締結住宿合約。
- 1)住宿申請不合乎本條款規定時。
- 2)由於客滿無法提供客房時。
- 3)由於災害及其他緊急事態發生等理由,實際上預定應優先將客房提供給受災者及復興人員等,具備準據前號的事由時。
- 4)當預定住宿者隸屬「暴力團員的不當行為防止等相關法律」及「排除暴力團相關的都道府縣條例」中所規定的暴力團或暴力團相關團體,或者為其他反社會性勢力的構成人員或相關人員時。
- 5)判定預定住宿者可能於住宿期間,從事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 6)判定預定住宿者明確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 7)針對住宿要求提供超出社會常理範圍外的服務以及其他負擔時。
- 8)當因天災、設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 9)因預定住宿者爛醉等原因,可能造成其他住宿顧客的困擾、阻礙本旅館營運、行為舉止造成其他顧客或本旅館員工的困擾時。
- 10)判定預定住宿者明顯具有心理或生理不適時。
- 11)未經監護人許可的未成年者不接受12歲以下入住,此指13歲以上未滿20歲者)單獨住宿時。
- 12)以將住宿權利讓渡給他人為目的申請住宿時。
- 13)實際上無住宿意願卻申請住宿時。
- 14)符合各種法令或都道府縣條例中所規定的可婉拒住宿的其他情況時。
(住宿顧客的解約權)
第5條
- 1.住宿顧客可向本旅館提出申請來解除住宿合約。
- 2.當住宿顧客依據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需按別表2的規定支付違約金。
- 3.住宿顧客在未經聯絡下,於住宿日當天的預定到達時間仍未抵達時,本旅館可視作該住宿合約已由住宿顧客解約來辦理。
(本旅館的解約權)
第6條
- 1.當符合下列所述的情況時,本旅館可解除住宿合約。
- 1)住宿顧客隸屬「暴力團員的不當行為防止等相關法律」及「排除暴力團相關的都道府縣條例」中所規定的暴力團或暴力團相關團體,或者為其他反社會性勢力的構成人員或相關人員時。
- 2)住宿顧客於本旅館內,從事暴行、脅迫、恐嚇、不當要求、賭博行為,攜帶或使用法令未許可的藥物、槍砲、刀劍類及其類似物品,從事或可能從事造成其他利用顧客的困擾,以及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為時。
- 3)判定預定住宿者明確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 4)針對住宿被要求提供超出社會常理範圍外的服務以及其他負擔時。
- 5)當因天災、設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 6)躺在客床上吸菸、對消防用設備等從事惡作劇等,或從事有礙預防火災與防火的行為。
- 7)將住宿權利讓渡或欲讓渡給他人時。
- 8)當住宿合約經由旅行代理店締結時,未確認到該旅行代理店支付的住宿費用時。
此外,「未確認到住宿費用的支付」涵蓋於接近金融機關的窗口營業結束時間匯款,或不論金融機關的營業時間,透過網路方式等銀行交易方法匯款,隔天適逢金融機關休假,於當天無法確認到款的情況。 - 9)違反本條款或本旅館的利用規則時。
- 10)符合各種法令或都道府縣條例中所規定的可婉拒住宿的其他情況時。
- 2.根據前項的解約通知應以口頭,或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聯絡根據第2條所告知的住宿者聯絡方式。已行通知,但未送達至根據第2條所告知的聯絡方式時,將適用第3條第3項的規定,並可於正常應送達的期間過後視作送達。
- 3.本旅館根據前兩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除第1項第3號及第5號的情況外,將不予退還住宿費用。
(住宿登錄)
第7條
- 1.住宿顧客需於住宿當天,於本旅館櫃檯登錄下列事項。
- 1)住宿顧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 2)如為海外旅客,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入境年月日、出示護照並提交影本
- 3)離館日及預定離館時間
- 4)本旅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2.住宿顧客如欲以住宿券、信用卡等取代貨幣來支付第11條所述的費用,需事先於前項所述的登錄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8條
- 1.住宿顧客可使用本旅館客房的時間,為本旅館所規定的入住手續時間至退房手續時間上午10點)。
- 2.本旅館可能不論前項規定,同意於前項規定以外的時間使用客房。此時將酌收別表3所規定的追加費用含消費稅)。但超過離館日的入住手續時間時,將酌收住宿1晚的住宿費用。到達日當天,於退房手續時間內即開始使用客房時亦同。
- 3.即使於前兩項所規定的住宿顧客客房使用時間內,本旅館可應安全、衛生管理,以及其他本旅館營運管理的必要,進入客房並採取必要措施。
(利用規則的遵守)
第9條
住宿顧客於本旅館內,需遵守本旅館公告於館內的利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0條
- 1.本旅館內各設施等的營業時間,記載於館內備有的簡介、各處張貼公告、客房內的介紹手冊等。
- 2.前項所述的設施等營業時間,必要時可能臨時變更。屆時將適時通知。
(費用支付)
第11條
- 1.住宿顧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規定於別表1。
- 2.前項所述的住宿費用支付,可以貨幣或本旅館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同等方法,於住宿顧客到達時或本旅館請款時,於櫃檯辦理支付。
- 3.本旅館將客房提供給住宿顧客,於客房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顧客擅自決定不住宿,本旅館仍需收取住宿費用。
(住宿責任)
第12條
- 1.本旅館針對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的履行,或因未履行前述合約導致住宿顧客的損害時,將賠償其損害。但無法歸咎於本旅館責任的事由,則不在此限。
- 2.本旅館為了應對前項所述的住宿顧客損害,已加保旅館賠償責任險,但如符合保險合約上的免責事由時,可能無法填補住宿顧客所蒙受的損害。
(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3條
- 1.本旅館如無法將已簽約的客房提供給住宿者時,將取得住宿顧客的同意後,盡可能以相同條件安排入住至其他住宿設施。
- 2.本旅館將致力從事前項所述的其他住宿設施安排,但最終結果無法順利安排時,可解除住宿合約。此時的解約通知,將準據第6條第3.項的規定。
此外,無法提供客房的情況下,如具有可歸咎於本旅館責任的事由時,本旅館將依據別表4的規定,向住宿顧客支付補償金,該補償金即視為本旅館所做的損害賠償。
(寄放物品等的處理方式)
第14條
- 1.住宿顧客寄放於櫃檯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除外)如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以不可抗力為由的情況外,本旅館將賠償其損害。此外,現金及貴重物品均由住宿顧客自行管理,請多加利用貴重物品置物櫃。本旅館一律不負責,敬請見諒。
- 2.住宿顧客攜入本旅館內,且未寄放於櫃檯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除外),如因本旅館的故意或過失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旅館將賠償其損害。但針對住宿顧客未明確告知種類及價格的物品,除以本旅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為由的情況外,最高賠償5萬日圓。
(住宿顧客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第15條
- 1.住宿顧客行李現金及貴重物品除外,以下亦同。)於住宿前先行抵達本旅館時,僅限於抵達前已徵求本旅館同意的情況,才予以接收保管。
- 2.住宿顧客辦理退房後,將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旅館時,在未收到所有人的指示或無法判斷所有人時,於發現日起7天內予以保管,保管期間過後將依法轉交至最近的警察署。
- 3.關於遺忘的行李或攜帶物品,本旅館為了因應內容物的性質進行適當處理,可任意檢查內容,必要時可歸還給遺失者,或按照前項規定予以處理,對此住宿顧客不得有異議。
- 4.第1項及第2項情況中,本旅館針對住宿顧客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第1項情況將準據前條第1項,前項情況將準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
(浴室利用時的行李管理)
第16條
- 1.利用浴室時,貴重物品含現金。以下及本條中所有內容亦同。)及房間鑰匙,需依據規定方法收納於貴重物品置物櫃。
- 2.收納於貴重物品置物櫃或寄放於櫃檯的物品處理方法,將準據第14條的規定。
- 3.將貴重物品直接放入衣物籃內後入浴等,未依據第1項規定辦理時,即使發生竊盜損害,本旅館概不負責。但具有可歸咎於本旅館責任的事宜時,除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由的情況外,最高賠償1萬日圓。
(住宿顧客的責任)
第17條
當因住宿顧客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本旅館的損害時,該住宿顧客需向本旅館賠償其損害。
(客房打掃)
第18條
- 1.住宿顧客連續2晚以上住宿於相同客房時,原則上將每日打掃該客房。
- 2.即使住宿顧客提出不需打掃的指示,考量法令及都道府縣條例等的內容,本旅館最少也將每3天打掃1次客房。但當本旅館認為必要時,可隨時進行客房打掃。
- 3.前項所述的客房打掃,住宿顧客不可婉拒。
(條款改訂)
第19條
本條款可應必要隨時改訂。 本條款改訂時,本旅館將於本旅館的網站上公告改訂後的條款內容及生效日。
(別表1)住宿費用的計算方法第11條相關內容)
住宿費用 | 明細 | |
---|---|---|
基本住宿費用 | 客房費用及服務費用 | |
附帶費用 | 飲食費用及其他利用費用 | |
稅金 | 消費稅等 |
- 注1)住宿費用依公告於店舖內、簡介及網站上等的費用表而定。
(別表2)違約金第5條相關內容)
收到解約通知的日期 | 2天前 | 前天 | 當天 | 不住宿 |
---|---|---|---|---|
針對基本住宿費用 換算的違約金比例 | 30% | 50% | 80% | 100% |
- 注1)%為針對住宿費用內含與其他業者合作的住宿方案中的合作費用。)換算的違約金比例。
此外,依據合作業者規定的取消條款所計算出的金額,如超過上述計算出的違約金,則將以該金額為準來徵收違約金。 - 注2)合約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天數長短,將徵收取消住宿期間第一天的違約金。且取消住宿的所有日期,將再根據提出縮短申請當天到取消日期為止間的天數,計算徵收上述②所述的違約金。
- 注3)部分的住宿人數解約時,將由解約人數部分的住宿費用,計算出違約金額徵收。
(別表3)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的追加費用第8條相關內容)
依據住宿條款第8條第2項的追加費用如下。此外,將以住宿最終日的基本住宿費用外加上消費稅,作為超時費用計算的基準金額。
(別表4)補償金第13條相關內容)
解約通知日期 | 當天 | 前天 | 2天以上前 |
---|---|---|---|
針對基本住宿費用 換算的補償金比例 | 100% | 20% | - |
- 注1)%為針對住宿費用內含與其他業者合作的住宿方案中的合作費用。)換算的補償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