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STIPULATION

住宿条款

(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旅馆与住宿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是按照本条款制定的,对于本条款的未尽事宜,则以法律或一般约定成俗的习惯为准。
如果本旅馆在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答应特別约定,则不管有没有前款规定,都优先采用该特別约定。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 1.希望申请本旅馆住宿合同的客人,请向本旅馆提交如下内容。
    • 1)住宿人姓名
    • 2)住宿日和预定到达时间
    • 3)住宿费(原则上以另表1的基本住宿费为准)
    • 4)本旅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 2.如果根据前款向本旅馆申请后,该内容发生改变,则请立即向本旅馆提交改变后的内容。
  • 3.住宿人在住宿中,如果超过第1款第2号的住宿日后申请继续住宿,则本旅馆在该申请提出时,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 1.住宿合同在本旅馆同意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本旅馆没有同意,则不在此限。
  • 2.当根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请在住宿开始前,或本旅馆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与该住宿合同相关的整个住宿期间的住宿费。
  • 3.如果发生下列各号规定的事由,则本旅馆可以将与该住宿人相关的申请当作是实际上没有住宿意思的申请来处理,该住宿合同将失去效力。
    • 1)前款的住宿费没有按照该款的规定,在住宿开始前,或本旅馆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
    • 2)按照前条1款,向填写的联系地址尝试进行联系,从第一次联系之日起10天之内(但是,如果至住宿日当天的天数不满10天,则至住宿日翌日的上午1点(如果有明确事先预定到达的时间,则是超过该时间1个小时的时刻))都联系不上。
    • 3)拒绝本旅馆的联系。
  • 4.如果符合前款第2号或第3号,则不退还已收取的住宿费。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4条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本旅馆有可能不签住宿合同。

  • 1)住宿申请不是根据本条款。
  • 2)因客满而不能提供客房。
  • 3)因发生灾害或其他紧急事态,出现要优先向受灾人员或灾后重建人员等提供客房等相当与前号的事由。
  • 4)希望住宿的人是关于防止暴力团员的非法行为等的法律或都道府县关于排除暴力团的条例规定的暴力团或暴力团相关团体和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相关人员。
  • 5)希望住宿的人被确认有可能有违反住宿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
  • 6)希望住宿的人被明确确认是患了传染性疾病的人。
  • 7)对住宿提出超出常理范围的服务或其他要求。
  • 8)因天灾,设施的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让客人住宿。
  • 9)希望住宿的人喝醉了酒,有可能影响其他住宿人,或妨碍本旅馆运营,或对其他住宿人及本旅馆员工做出了添麻烦的言行。
  • 10)希望住宿的人被明确确认为处于身心异常的状态。
  • 11)没有监护人许可的仅未成年人(12岁以下不可住宿,是指13岁以上,20岁未满的人)住宿。
  • 12)以向他人转让住宿权的目的申请住宿。
  • 13)没有实际住宿的意思而申请了住宿。
  • 14)符合各种法律或都道府县条例等其他规定的可以拒绝住宿的情况。
(住宿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5条
  • 1.住宿人可以向本旅馆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2.如果住宿人根据前款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则要支付另表2所列的违约金。
  • 3.住宿人如果没有事先没联系,到了住宿日当天预定的到达时间也没到,则本旅馆可以看作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人解除。
(本旅馆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 1.本旅馆在下列情况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1)住宿人是关于防止暴力团员的非法行为等的法律或都道府县关于排除暴力团的条例规定的暴力团或暴力团相关团体和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相关人员。
    • 2)住宿人在本旅馆内有暴行,胁迫,恐吓,非法要求,赌博行为,携带或使用法律不允许的药物,枪支,刀剑类以及其类似物品,给其他使用人添麻烦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或有可能做这些行为。
    • 3)住宿人被明确确认是患了传染性疾病的人。
    • 4)对住宿提出了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或其他要求。
    • 5)因天灾,设施的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住宿。
    • 6)在客房床上吸烟,对消防设备等进行破坏等妨碍预防火灾和防火的行为。
    • 7)转让住宿权,或想转让。
    • 8)如果是通过旅行代理店签订的住宿合同,则没确认到该旅行代理店支付的住宿费。没确认到支付的住宿费,是包括虽然在金融机构的窗口营业时间即将结束时,通过转账方式汇款了,或是与金融机构的营业时间无关,通过互联网与银行交易的方式等方法汇款了,但因为第二天是金融机构的休息日,所以当天没确认到汇款的事实这种情况。
    • 9)违反了本条款或本旅馆的使用规则。
    • 10)符合各种法律或都道府县条例等其他规定的可以拒绝住宿的情况。
  • 2.根据前款的解除通知,将以口头,或根据第2条填写的住宿人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进行通知。该通知根据第2条填写的住宿人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也通知不了时,可以适用第3条3款的规定。除此之外,过了通常应送到的时间,可以将该时间点当作送到处理。
  • 3.如果本旅馆根据前2款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除了第1款第3号和第5号的情况外,不退还住宿费。
(住宿登记)
第7条
  • 1.住宿人要在住宿当天在本旅馆的前台登记下列内容。
    • 1)住宿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2)如果是外国人,还有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入境年月日,还要出示护照和提交护照复印件
    • 3)出发日期和出发预定时间
    • 4)旅馆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 2.住宿人如果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的费用,请在前款登记时事先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8条
  • 1.住宿人可以使用本旅馆客房的时间为本旅馆规定的入住时间至退房时间(上午10点)。
  • 2.本旅馆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同意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这种情况要收取另表3规定的追加费用(含消费税)。但是,如果超过退房预定日的入住时间,则要收取1天的住宿费。在到达日的退房时间前使用客房也一样。
  • 3.即使是根据前2款,在住宿人可以使用客房的时间内,本旅馆认为安全和卫生管理,以及本旅馆其他运营管理上的需要,可以进入客房,采取必要的措施。
(遵守使用规则)
第9条

请住宿人在本旅馆内遵守本旅馆制定的,贴在旅馆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0条
  • 1.本旅馆内的各种设施的营业时间刊登在放在旅馆内的小册子上,还张贴在各处,在客房内信息簿上也有介绍。
  • 2.前款设施的营业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临时改变。到时会适时通知。
(费用的支付)
第11条
  • 1.住宿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的明细以另表1所列内容为准。
  • 2.前款住宿费等的支付,用货币,或本旅馆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式,在住宿人到达时,或在本旅馆要求付款时,请到前台进行支付。
  • 3.在本旅馆向住宿人提供客房,并可以使用后,即使是住宿人自己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住宿的责任)
第12条
  • 1.本旅馆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这些合同给住宿人带来损失时,则要赔偿该损失。但是,如果该责任不该本旅馆负时,则不在此限。
  • 2.本旅馆为了处理住宿人的前款损失,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但是如果符合保险合同上的免责事由,则住宿人蒙受的损失有可能得不到补偿。
(不能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13条
  • 1.如果本旅馆不能向住宿人提供签约的客房,在得到住宿人的同意后,可以介绍尽可能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 2.本旅馆根据前款努力介绍其他住宿设施,但如果还是介绍不成,可以解除住宿合同。这时的解除通知按照第6条2款的规定。
  • 另外,如果不能提供客房的责任应由本旅馆来承担,则本旅馆根据另表4所列的内容,向住宿人支付补偿费,以这个补偿费来赔偿损失。
(存放物品等的处理)
第14条
  • 1.住宿人存放在前台的物品(不包括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发生消失或损毁等的侵害,除去不可抗力的情况,本旅馆将赔偿损失。但是,现金和贵重物品是由住宿人自己管理,请使用贵重物品柜。本旅馆不能负全部责任,敬请谅解。
  • 2.住宿人携带入本旅馆内的没有存放在前台的物品(不包括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因本旅馆的故意或过失发生消失或损毁等损失,本旅馆要赔偿损失。但是,对住宿人事先没告知种类和价格的物品,除了是本旅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赔偿损失的上限为5万日元。
(住宿人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5条
  • 1.住宿人的随身行李(不包括现金和贵重物品,下同)在住宿之前送到本旅馆时,只有在送到之前得到本旅馆同意的情况下,本旅馆才负责保管。
  • 2.住宿人退房后,住宿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如果遗留在本旅馆,如果没有所有人的指示,或所有人不明的情况下,本旅馆从发现当天起保管7天。然后根据法律,交给最近的警察署。
  • 3.本旅馆为了对遗留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根据内在物品的性质进行妥善处理,可以对其内容进行随意检查,如有必要,可以归还给遗失人,或按照前款进行处理。住宿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 4.本旅馆对属于第1款或第2款情况的住宿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如果属于第1款的情况,则以前条第1款的规定为准,如果属于前款的情况,则以同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使用浴室时的随身行李的管理)
第16条
  • 1.使用浴场时,请将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本条下同)以及客房钥匙,要按照贵重物品柜的使用方法放入柜中。
  • 2.对放入贵重物品柜或存放在前台的物品,按照第1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3.如果因没按照第1款处理,而将贵重物品放入脱衣篮里就进入浴室洗澡,因而遭遇盗窃产生的损失,则本旅馆不负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是本旅馆的责任,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赔偿损失的上限为1万日元。
(住宿人的责任)
第17条

当因住宿人故意或过失使本旅馆蒙受损失时,该住宿人要向本旅馆赔偿该损失。

(客房的打扫)
第18条
  • 1.如果住宿人连续2天以上住宿在同一客房,原则上旅馆要每天打扫该客房。
  • 2.即使是住宿人提出不要打扫,但是按照法律及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旅馆至少每3天要打扫客房一次。还有,本旅馆认为必要时,随时可以打扫客房。
  • 3.对前款的客房打扫,住宿人不得拒绝。
(条款的修订)
第19条

本条款根据需要随时可以修改。
本条款如果修改了,本旅馆要将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和生效日期刊登在本旅馆的网站上。

(另表1)住宿价格的计算方法(与第11条有关)
住宿费 明细
基本住宿费 房费及服务费
附带费 饮食费及其他使用费
税金 消费税等
  • 注1)住宿费以旅馆内,小册子以及网站上刊登的费用表为准。
(另表2)违约金(与第5条有关)
接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2天前 前日 当日 不住宿
违约金对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30% 50% 80% 100%
  • 注1)%为违约金对住宿费(包含与其他业者的协作住宿套餐中的协作费用部分)的比例。
    还有,如果按其他协作的业者制定的取消政策计算的金额超过按上述计算的违约金金额,则将该金额作为违约金收取。
  • 注2)如果合同天数被缩短,则不论缩短多少天数,仅收取因缩短没住宿的最初的那天的违约金。但是,关于上述②的违约金,对因缩短没住宿的全部天数,则按从提出缩短请求的那天起,至因缩短没住宿的各天为止的天数收取。
  • 注3)如果解除了部分住宿人的合同,则收取按解除合同人数的住宿费算出的违约金。
(另表3)因规定时间之外使用客房的追加费用(与第8条有关)

根据住宿条款第8条2款的追加费用如下。还有,超过费用计算的标准的金额为最后住宿日的基本住宿费加上消费税金额。

(另表4)补偿费(与第13条有关)
通知合同解除之日 当天 前1天 前2日天以前
补偿费对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100% 20%
  • 注)%为补偿费对住宿费(包含与其他业者的协作住宿套餐中的协作费用部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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